上海市產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專項補助范圍:
專項補助資金的補助范圍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經市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的下列重點調整項目和重點專項調整區域:
(一)重點調整項目
1.列入國家和本市淘汰劣勢行業、落后工藝及產品指導目錄范圍的企業或者生產線;
2.年減少能源消耗量在400噸標煤及以上,或者年減排二氧化硫6噸及以上,或者年減少化學需氧量(COD)300公斤及以上的單體調整項目;
3.本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和《上海市生態網絡結構規劃》劃定的生態用地控制線范圍內的企業關停項目。
(二)重點專項調整區域
1.區域內實施結構調整的企業達50家及以上,其中70%以上屬于國家和本市淘汰劣勢行業、落后工藝及產品指導目錄范圍的;
2.區域內實施結構調整的企業占地面積合計500畝及以上的;
3.區域內實施結構調整的企業分流安置職工人數達1500人及以上的;
4.區域內企業成片調整后,根據《上海市產業發展及布局指南》的要求,繼續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或生產性服務業,有利于本市優化產業布局、提升產業能級的;
5.其他經市政府批準實施結構調整的區域。
上海市產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的用途:
市級專項補助資金主要用于關停企業的職工分流,實施結構調整企業的生產整合,以及經市聯席會議批準的其他用途。
上海市產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補助標準:
(一)重點調整項目專項補助標準(由被調整企業自選一種)
1.按照減少能源消耗量計算的補助標準:以調整項目前一年度能耗統計表為核算依據,根據市統計局審核確認的項目調整后直接減少能源消耗量計算,每減少1噸標煤補貼300元。
2.按照減少排污量計算的補助標準:以被調整項目上一年度污染統計數據為核算依據,根據市環保局審核確認的直接減少廢氣、廢水相關指標的排放量合計計算。
(1)廢氣。每減少排放1噸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各補助12000元。
(2)廢水。每減少1噸化學需氧量(COD)補助7000元,每減少排放1噸氨氮化學物補助8000元。
在本市飲用水水資源保護區內和《上海市生態網絡結構規劃》劃定的生態用地控制線范圍內的企業關停項目,經市規劃國土資源局用地認定,補助標準在上述基礎上提高一倍。
重點調整項目最高補助額不超過5000萬元。
(二)重點專項調整區域補助標準
重點專項調整區域補助按照本區域實施結構調整時分流安置的職工(指原已簽署正式勞動合同并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企業職工)人數計算,標準為不超過實施結構調整前一年本市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其中,三分之一由市級專項補助資金負擔,其余三分之二由區縣、控股集團公司給予專項補助。
重點專項調整區域最高補助額不超過5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