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實施科教興市主戰略,全面落實《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本市人才發展資金管理,營造良好的人才成長環境,鼓勵專業技術人才進行科技創新和將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能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上海市人才發展資金是政府引導型資金,旨在通過資金的資助,選拔和培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優化科技創新和自主創業環境,為本市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證。
第三條 本市企事業單位中的專業技術人才申請上海市人才發展資金(以下稱人才發展資金)資助,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上海市人事局是人才發展資金的主管部門,下設人才發展資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稱資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受理資金申請、組織專家評審、資金使用監督和財務管理等日常事務工作。
第五條 人才發展資金納入市人事局部門預算,并按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第六條 人才發展資金主要用于資助各類人才開展國內外交流合作與研修培訓、文獻資料費用、處理知識產權事務、學術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醫療保健條件等,以及企事業單位引進優秀創新人才、解決優秀創新人才科研、工作和生活方面特殊困難。資助額度為5—20萬元。
第七條 人才發展資金主要資助在滬工作和創業的專業技術人才,資助對象為:
(一)來滬工作和創業的國內優秀人才。主要資助在滬企事業單位引進的,來滬從事圍繞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的自然科學研究、應用技術研究和開發的國內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其中,重點資助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重大攻關項目招聘的關鍵技術創新人才。
(二)從事自主知識產權項目研究、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或其他本市特殊緊缺急需的優秀專業技術人才。重點資助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相關的應用技術研究、開發中有重大發明創造、重大技術革新或解決關鍵性技術難題的專業技術人才,以及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推廣和項目產業化中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所稱的資助對象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社會主義,遵紀守法、作風正派,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本市戶籍或持有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
(三)年齡一般在50歲以下;
(四)申請資助周期必須在申請者與所在單位簽訂的工作合同有效期內。
第九條 人才發展資金資助采用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資金管理辦公室審定的辦法。資金每年申報評審兩次。
第十條 申請人才發展資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單位推薦函;
(二)《上海市人才發展資金資助申請書》;
(三)申請者學術技術水平及有關學歷、資格證明材料;
(四)當年申請通知明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與評審基本程序:
(一)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遞交有關申請材料;
(二)申請者所在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對申請者的基本情況和申報內容進行審核,如實填寫單位意見和經費匹配承諾等,擇優向資金管理辦公室推薦;
(三)資金管理辦公室受理申請后,負責對資助項目和申請人的有關材料進行核實、匯總;
(四)資金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審定受資助名單;
(五)初步審定的受資助名單在“21世紀人才”網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后,由資金管理辦公室正式公布受資助名單,并頒發證書。
第十二條 人才發展資金的運作方式:
申請資助獲準后,簽訂《上海人才發展資金資助協議書》,明確權利義務關系,資金按協議書規定日期到位。
資助經費一次核定,根據不同情況采取分年度撥付或一次性撥付。分年度撥付的,原則上不超過兩年。
第十三條 人才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十四條 受資助者所在單位在資助期間,每年應向資金管理辦公室報告資金使用情況、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及受資助人才作用發揮情況,資助期滿要提交總結報告和填寫上海人才發展資金財務決算表,報送資金管理辦公室審核備案。
第十五條 資金管理辦公室根據本辦法和資助協議書的要求,對整個資助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凡發現項目進程與申報材料有嚴重違背或違反協議書規定的,資金管理辦公室有權終止協議,并收回已資助的全部或部分款項。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修訂的《上海市人才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滬人[2002]15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