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支持“中華老字號”商標保護和技術改造等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上海市支持“中華老字號”商標保護和技術改造等專項資金目的和依據)
根據《財政部、商務部關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擴大消費有關資金管理的通知》(財建[2009]16號)、《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229號)和《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于2009年度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建[2009]72號)等相關文件的規定,為進一步促進“中華老字號”企業創新發展,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精湛特色技藝以及優秀傳統文化,提升“中華老字號”企業品牌核心競爭力,并規范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效益,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上海市支持“中華老字號”商標保護和技術改造等專項資金來源)
“中華老字號”的商標保護性注冊、開展技術改造和工藝創新等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老字號資金”),是指在中央財政預算內安排,專項用于推進“中華老字號”企業發展的補助性資金,并在本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設專項資金”中安排配套。
第三條(上海市支持“中華老字號”商標保護和技術改造等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老字號資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項目:
1、在國內及有關國家和地區進行老字號商標的保護性注冊;
2、發掘和傳承有發展潛力的優秀傳統技能、加工工藝,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的項目;
3、運用現代技術,改造傳統工藝流程、設備和完善相關服務設施的項目;
4、采用現代管理和流通方式以及技術標準,發展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物流配送和拓展市場、創新發展的項目。
第四條(上海市支持“中華老字號”商標保護和技術改造等專項資金申報主體資格)
申請老字號資金的企業必須是經國家商務部認定的“中華老字號”企業(品牌)。
第五條(上海市支持“中華老字號”商標保護和技術改造等專項資金支持方式和標準)
老字號資金采取財政補助方式予以支持。
原則上按項目實際支出金額的50%給予補助。其中,企業國內商標保護性通類注冊補貼資金不超過3萬元,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補貼資金不超過4萬元;企業技術改造和工藝創新等補貼資金不超過50萬元。
第六條(上海市支持“中華老字號”商標保護和技術改造等專項資金申請提交的材料)
申請企業按照項目申報情況應分別提供下列材料:
1、填報《“支持‘中華老字號’商標保護和技術改造等”有關財政補助項目申請書》,并加蓋企業公章,由企業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簽名,承諾申報材料的真實性;
2、提供企業在國內及有關國家和地區進行老字號商標注冊的介紹,目前進展的情況,并附本項目資金預算、決算等相關證明材料;
3、提供企業歷代傳承的產品、傳統技能、加工工藝的介紹,目前保護、搶救、發掘的情況,并附本項目資金預算、決算等相關證明材料;
4、提供企業傳統工藝流程,設備和相關服務設施的介紹,目前運用現代技術改造完善的情況,并附本項目資金預算、決算等相關證明材料;
5、提供企業發展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和拓展市場的介紹,目前進一步創新發展的情況,并附本項目資金預算、決算等相關證明材料;
6、申報企業提供最近三年企業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7、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上海市支持“中華老字號”商標保護和技術改造等專項資金資金申報和項目驗收)
申請老字號資金支持的企業,在項目實施后,應根據本辦法相關規定,于規定期限內向所在地的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提出項目申報。
各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受理及初審工作,并匯總材料后集中報送市商務委;市商務委會同市財政局應組織有關專家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評估審核,并及時進行驗收。
第八條(上海市支持“中華老字號”商標保護和技術改造等專項資金審核和撥付)
市商務委根據項目評審意見,向市財政局提出撥款申請。經市財政局審核后,根據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將專項資金核撥至相關企業。
第九條(上海市支持“中華老字號”商標保護和技術改造等專項資金項目調整)
根據項目實施和驗收情況如需對具體項目安排進行調整的,由市商務委會同市財政局報財政部、商務部備案。
第十條(上海市支持“中華老字號”商標保護和技術改造等專項資金使用監督)
市商務委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老字號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老字號資金必須?顚S,資金使用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會制度,嚴禁騙取、截留或挪用資金。
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企業,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將全額收回資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請資格,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或觸犯國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或企業的責任。
各申報企業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附則)
本辦法由市商務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