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和《上海市知識產權戰略綱要》(2004年-2010年),推進落實《上海鼓勵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實施辦法》(滬府辦發〔2004〕52號文),通過創建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全面提升本市企業的知識產權創造與發展水平,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是指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和技術訣竅、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企業。
第四條 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認定工作應遵循重在創建活動、鼓勵經驗推廣、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可依照《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專項資金資助。
第六條 市經委、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知識產權局、市版權局等六部門負責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認定,并對其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七條 由市經委會同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知識產權局、市版權局等部門組成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示范企業推進委”),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重大問題的決策;
(二)制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的推進計劃;
(三)落實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的補助資金。
第八條 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推進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示范企業推進辦”)。辦公室設在市經委,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的推進;
(二)開展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創建和認定工作;
(三)總結、推廣示范企業經驗,指導面上工作;
(四)開展宣傳、培訓和表彰,策劃專題活動;
(五)市示范企業推進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條件和程序
第九條 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認定包括企業申請、創建預審、培育選拔、認定授牌、定期公告等階段。
第十條 申請參加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的企業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上海市注冊的企業,擁有自主商標和授權專利(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或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或植物新品種權);
(二)企業經濟效益、服務質量、產品技術水平、市場占有率等在本市同行業中位于前列;
(三)建立知識產權相關管理制度(包括培訓和獎勵),設立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
(四)企業注重軟件正版化工作。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認定的程序如下:
(一)信息公告及受理
經過市示范企業推進委的審核批準,由市示范企業推進辦指定的信息網絡,公布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認定的申請范圍、申請條件、申請程序、資助方式及受理部門等。
(二)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對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條件的,可通過“上海市企業知識產權服務網”網上申報和書面申報的方式,申請參加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活動。
(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 創建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申請表;
2. 近幾年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總結;
3. 企業知識產權發展戰略;
4. 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管理辦法(包括專利、商標、版權、技術秘密等);
5.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置情況;
6. 企業知識產權獎勵制度;
7. 專利、商標、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申請受理和授權通知等復印件及其它相關資質證明材料;
8. 上年度審計后的會計報表。
(四)預審和組織創建活動
市示范企業推進辦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預審,組織符合要求的企業參加相關的創建培訓、交流、咨詢等活動。
(五)考核和認定
市示范企業推進辦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以市知識產權示范培育企業、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兩個認定階段,對申報企業分別進行考核和評分。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示范培育企業的認定條件和程序
(一)認定的條件
1. 企業須擁有并使用已核準注冊的自主商標;
2. 企業專利申請和授權總量須在同行業中位于前列;
無專利授權的特殊領域企業需提供相應擁有該領域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其中,軟件企業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和農業系統企業植物新品種登記總量須在同行業中位于前列。
3. 企業使用正版化軟件,并已制訂切實可行的正版化實施計劃;
4. 企業在工商信用方面須二類企業以上、財務會計信用或納稅信用方面須B級以上;
5.企業具有較為完備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并落實專項工作經費。
(二)認定的程序
1. 根據企業自主申請、主管區縣和集團公司相關部門推薦相結合的方式,遴選出30-40家左右企業,由市示范企業推進辦組織對其進行調研和評分;
2. 考核評分內容包括:基礎管理、技術創新能力、產品市場占有率、企業經濟效益、知識產權占有、專利信息利用、知識產權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激勵機制、知識產權戰略、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特色等;
3. 在綜合評分的基礎上,經過市示范企業推進辦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形成市知識產權示范培育企業推薦名單,上報市示范企業推進委審批通過后,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認定條件和程序
(一)認定的條件
1. 具有較大經營規模,產品技術水平、市場占有率和企業經濟效益、服務質量在本市同行業中位于前列;
非本市重點發展產業領域的企業和虧損企業不得認定為示范企業;
2. 建立知識產權制度,設立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并形成有效的運行機制;
3. 具備自主創新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領先,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
4. 制定知識產權戰略,把知識產權的創造、擁有、運用、管理、保護納入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
5. 商標在市場上有較高信譽和公眾認知度,積極創建“中國馳名商標”或“上海市著名商標”;
6. 注重知識產權實施并取得明顯效益,知識產權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效應,有推廣應用價值;
7.必須是已認定的市知識產權示范培育企業。
(二)認定的程序
1. 在培育階段,舉行企業經營者現場演講、介紹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經驗,由市示范企業推進辦和已獲得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認定的企業代表組成評定小組,按照領導參與、企業特色、創建成效、和現場效果等四方面進行評分。
2. 企業提交的培育驗收資料:
(1)培育驗收申請及相關工作總結;
(2)企業示范經驗介紹
(3)企業知識產權發展戰略;
(4)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管理辦法(包括專利、商標、版權、技術秘密等);
(5)專利、商標、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申請受理和授權通知等復印件及其它相關資質證明材料。
3. 市示范企業推進辦組織對申請培育驗收的企業進行考評。考評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指標和行業地位、知識產權狀態、知識產權制度、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培育成效及特色等。
4.根據考核評分(占70%)和企業經營者現場演講評分(占30%)的結果,結合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示范企業應具有的典型經驗等綜合情況,形成20家示范企業推薦名單,上報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推進委員會審核。
市示范企業推進委的六個組成部門聯合發文,在相關信息網絡、報刊等新聞媒體上公布認定的示范企業名單,并頒發《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認定證書》,授予“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銅牌。
第十四條 市知識產權培育企業在當年度沒有被認定為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可參與下一年度的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認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十五條 對已認定的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每年復審一次。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六條 對復審不合格的企業,停止享受優惠措施;兩次復審不合格的企業,撤銷其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資格。
第十七條 對虛假申報騙取示范企業或培育企業資格、復審中弄虛作假、截留挪用補貼資金等違規行為,除收繳已經撥付的補助資金外,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分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給予企業主要責任人經濟處罰和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推進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經委等六部門制訂的上海市鼓勵創建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實施辦法的通知》和《上海市經委等六部門關于發布〈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認定辦法〉的通知》要求,以及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市政府設立的用于扶持本市知識產權示范培育企業和示范企業的專項補助性資金。
各區、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組織開展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的需要,設立相應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納入市經濟信息化委部門預算。
第四條 專項資金屬政府財政資金,按照財政預算資金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并主動接受市人大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為經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進委員會)認定的市知識產權示范培育企業和示范企業。
第七條 專項資金用于本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以無償資助的方式給予一次性撥付。
對被認定為市知識產權示范培育企業的,給予30萬元的創建費用補貼;對被認定為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再給予70萬元的創建費用補貼。
第八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認定辦法》規定的市知識產權示范培育企業和示范企業認定程序和標準,進行受理申報、考核和審定。
第九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推進委員會當年認定公布的市知識產權示范培育企業和示范企業名單,向市財政局提出當年市知識產權示范培育企業和示范企業創建費用補貼申請。
第十條 市財政局收到市經濟信息化委的申請后,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創建費用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相關企業。
第十一條 對獲得專項資金補貼的企業,由推進委員會辦公室與其簽訂合同,約定復審考核事項。合同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和承擔單位、計劃實施進度、創建的目標和主要內容、驗收考核標準、專項資金補貼方式和數額、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等。
在實施中出現合同規定的特殊情況時,應在報經推進委員會辦公室批準后,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項目承擔單位在合同解除前已取得的專項資金,應在合同解除后及時返還市財政局。
第十二條 獲得專項資金補貼的企業應按照合同的承諾,確保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相關資金用于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程。同時,經費開支范圍、標準應與合同相一致,嚴禁超范圍、超標準開支,項目結束應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應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專款專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應單獨設賬,單獨核算,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四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對市知識產權示范培育企業和示范企業的創建工程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驗收。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擠占、截留和挪用。對虛報、瞞報有關情況騙取專項資金或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外,將追回全部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并取消該單位三年內申請專項資金的資格。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市政府批準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