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本市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09〕24號)、《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本市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09〕16號)和財政部、商務部《關于做好2009年度支持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發展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財企〔2009〕44號)等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
本市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服務外包專項資金”),由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中安排,專項用于全市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補助性資金,并鼓勵各區(縣)結合實際,安排支持服務外包產業發展配套資金。
第三條(使用范圍)
服務外包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本市服務外包發展中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促進本市服務外包產業健康快速發展,重點支持離岸、高端、總部型服務外包發展。具體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服務外包人才培訓。
1鼓勵服務外包企業開展人才培訓。
對已獲國家服務外包人才培訓專項資金支持的本市企業,在國家給予支持資金的基礎上,按國家核準的人才培訓支持人數,每新錄用1名大學(含大專)以上學歷員工從事服務外包工作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給予企業每人不超過500元人民幣的定額培訓支持。對列入本市重點服務外包企業名錄的企業,再追加給予每人不超過500元人民幣的定額培訓支持。
對未獲國家服務外包人才培訓專項資金支持但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本市服務外包企業,每新錄用1名大學(含大專)以上學歷員工從事服務外包工作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企業每人不超過3500元人民幣的定額培訓支持。
對被錄用人員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規定的一年期內,與其他服務外包企業或原企業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不再給予上述企業定額培訓支持。
2鼓勵培訓機構從事服務外包人才培訓。
對已獲國家服務外包人才培訓資金支持的本市服務外包培訓機構,在國家給予支持資金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核準的人才培訓支持人數,每培訓1名從事服務外包業務人才(大專以上學歷),通過服務外包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考核,并與服務外包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給予培訓機構每人不超過100元人民幣的定額培訓支持。
對未獲國家服務外包人才培訓專項資金支持但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服務外包培訓機構,每培訓1名從事服務外包業務人才(大專以上學歷),通過服務外包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考核,并與服務外包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給予培訓機構每人不超過400元人民幣的定額培訓支持。
(二)引導服務外包企業取得國際資質認證。
對未獲國家服務外包專項資金支持的本市服務外包企業取得的開發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開發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資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務管理(ISO20000)、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性(SAS70),以及質量管理標準(ISO9001),實驗室管理標準(ISO17025/JISQ17025)等相關認證及認證的系列維護、升級給予支持。每個企業每年最多可申報3個認證項目,每個項目按照不超過認證項目實際發生費用的3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
(三)鼓勵開拓離岸服務外包市場。
本市服務外包企業參加國際性服務外包展覽會、服務外包博覽會(須經市服務外包主管部門認可),按照不超過企業實際參展費用的30%給予補貼。每個企業每年限報一個項目。單個項目最高補助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
(四)鼓勵建立服務外包培訓基地和實習基地。
對每年接受服務外包實習生20名以上,并與相關大專院校簽訂兩年以上實習生協議的服務外包企業,按照每接受一名在校學生(有大專以上學歷、實習期須超過3個月),給予企業每人補貼1500元人民幣。
(五)鼓勵總部型服務外包企業在上海發展。
對資產總額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境內外分支機構不少于3個的總部型服務外包企業,給予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開辦支持。
(六)推進服務外包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對建設本市服務外包公共服務平臺(包括技術、信息、培訓、研究、知識產權保護和統計等公共服務平臺),按照《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七)已由其他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
(八)上述第(一)至第(四)項由市級服務外包專項資金給予支持;第(五)項由市級服務外包專項資金和區(縣)財政各承擔50%。
第四條(申報主體資格)
(一)申請服務外包專項資金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本市轄區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且經營場所在上海。
2從事信息技術服務外包、業務流程服務外包、知識流程服務外包等相關服務外包業務。
3已登錄“服務外包及軟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統(www.fwwb.gov.cn)”進行企業信息登記和日常統計數據上報。
4大專以上學歷員工占員工總數70%以上。
5對承接本市國際金融中心、航運中心建設相關業務的服務外包企業,年服務外包業務收入不低于800萬元人民幣;其他服務外包企業離岸年服務外包業務收入應占業務總收入70%以上,且年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不低于150萬美元。
(二)申請服務外包專項資金的培訓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服務外包人才培訓的從業資格;
2具有符合條件的場地、設施、專業教材和師資力量;
3具有為承接服務外包企業提供定制培訓的經驗;
4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
5所申報的培訓項目原則上為非盈利培訓。
第五條(申報和審核程序)
申請服務外包專項資金支持的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向所在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各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申報材料認真審核,在規定期限內報送至市商務委。
市商務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組織相關領域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
第六條(資金撥付)
市財政局根據評審意見,根據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將服務外包專項資金撥付至相關單位。
第七條(申請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服務外包專項資金支持需提交下列基礎材料:
1上海服務外包專項資金申報材料目錄清單;
2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正本復印件;
3企業就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及申請過程無虛假行為的法人承諾書;
4相關費用開支匯總表;
5申報單位開戶銀行帳號;
6對已獲國家服務外包專項資金支持的本市企業、培訓機構無需重復提供材料。
(二)申請服務外包專項資金支持需提交的專項材料分別為:
1申請服務外包人才錄用支持的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服務外包人才培訓資金支持申請表;
(2)上年度服務外包合同(執行)金額匯總表;
(3)上年度末全體員工名單(含序號、姓名、學歷、崗位);
(4)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損益表復印件;
(5)上年度離岸外包收入匯總表;
(6)上年度服務外包銀行外匯收匯憑證、或外匯核銷單或主要合同登記證書復印件;
(7)上年度新錄用大學生(含大專)的身份證明及學歷證明復印件;
(8)被錄用人員與服務外包企業簽訂的1年以上《勞動合同》復印件。
2申請服務外包人才培訓支持的培訓機構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服務外包人才培訓資金支持申請表;
(2)具有服務外包人才培訓的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3)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學歷證明復印件;
(4)被錄用人員與服務外包企業簽訂的1年以上《勞動合同》復印件。
3申請服務外包國際資質認證支持的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服務外包行業資質認證資金支持申請表;
(2)服務外包企業行業資質認證證書復印件;
(3)服務外包企業行業資質認證繳費憑證復印件;
(4)服務外包企業與行業認證評估顧問公司簽訂的合同協議復印件。
4申請開拓離岸服務外包市場支持的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開拓離岸服務外包市場資金支持申請表;
(2)國際服務外包展覽會入場門票、展位費、布展費、注冊費等費用開支憑證復印件。
5申請服務外包人才培訓和實習基地支持的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服務外包人才實習資金支持申請表;
(2)與本市大專院校簽訂的兩年以上接收實習生合作協議復印件;
(3)上年度實習生的身份證、學生證或三方就業協議或學校證明及實習鑒定(包括實習期限、實習內容等)復印件;
(4)市商務委頒發的上海服務外包人才培訓基地和實訓基地認定證書。
6申請服務外包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的單位需提交的材料,按照《關于申請本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有關工作的通知》(滬發改服務〔2009〕004號)要求執行。
7申請總部型服務外包企業支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總部型服務外包企業資金支持申請表;
(2)總部型服務外包企業認定證書復印件。
8各區縣商務主管部門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服務外包申報材料區縣審核目錄清單;
(2)上海區縣服務外包企業人才錄用(培訓)、實習和國際認證資金支持申報匯總表;
(3)上海區縣服務外包開拓離岸服務外包市場資金支持匯總表;
(4)上海區縣總部型服務外包企業資金支持匯總表;
(5)上海區縣專項資金支持申報單位開戶銀行帳號匯總表;
(6)區縣審核合格的企業申報材料。
第八條(使用監督)
各申請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市商務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服務外包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服務外包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資金使用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會制度,嚴禁騙取、截留或挪用資金。
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單位,由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全額收回資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請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或觸犯國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或單位的責任。
第九條(附則)
本辦法由市商務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