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產品登記的好處:企業軟件產品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
一、事項名稱:
軟件產品登記
二、軟件產品登記申辦條件:
1、取得本企業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的證明材料,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等;
(已取得國家版權局下發的該產品著作權受理通知書可視同軟件著作權,可作為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隨同提交)
2、由信息產業部授權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由軟件產品的開發、生產單位提出軟件產品登記申請。
三、軟件產品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1、軟件產品登記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復印件;
3、申請登記軟件產品的樣品;
4、在我國境內開發并由申請單位合法擁有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等);
5、由信息產業部授權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6、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注: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四、軟件產品登記的辦理時限:
1、審批周期:每月一批;
2、時間節點:每月20截止當月材料
五、軟件產品登記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11]4號
2、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本市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滬府發〔2000〕54號)
3、信息產業部印發《軟件產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9號)
注:全國進口軟件產品(含進口軟件本地化產品)的登記申請,統一由中國軟件行業協會受理,最終經信息產業部審查批準后,核發軟件產品登記號和軟件產品登記證書。并由信息產業部審核備案。
進口軟件產品是指在我國境外開發,以各種形式在我國生產、經營的軟件產品。進口軟件產品本地化是指對進口軟件進行加工,使之滿足特定市場上的用戶對語言和功能的特殊要求。可能涉及文字的翻譯、用戶界面布局調整、本地特性開發、聯機文檔和印刷手冊的制作,以及保證本地化版本能正常工作的軟件質量保證活動。